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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05??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县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促进县交易平台交易活动更加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县交易平台进场交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参照《河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办法(试行)》及《沧州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进场代理行为进行评价。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实行违规违法及不当行为记录扣分和终止代理资格制度。年度受理期限结束后,计分清零;出现严重违规违法及不当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南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终止其在南皮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资格。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被扣10分以内的(含10分),予以警示诫勉。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被扣11-20分的,自出具《招标代理机构扣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第二日起的1个月内,县交易平台暂停受理其新的代理项目。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被扣21-30分的,自出具《告知单》第二日起的3个月内,县交易平台暂停受理其新的代理项目。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被扣31-40分的,自出具《告知单》第二日起的6个月内,县交易平台暂停受理其新的代理项目。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累计被扣41分及以上的,自出具《告知单》第二日起12个月内,县交易平台暂停受理其新的代理项目。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记录的,再次代理进场项目前应当整改完成并签订承诺书后方可进场。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评价标准》中第25、26、27、28、2930项规定行为的,县交易中心应将违规情况书面报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据其处理结果,终止违规招标代理机构在南皮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一经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被扣分或终止代理资格情形的,县交易中心应予以作出扣分或终止代理资格的处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告知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被扣分或终止代理资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述的,视为对被扣分或终止代理资格无异议,县交易中心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书面答复。招标代理机构对答复不满意的,自收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向南皮县行政审批局法规股提出申诉。逾期未申诉的,视为对答复无异议。

第十四条 县交易中心将招标代理机构扣分或终止代理资格情况及时报局法规股和局领导,局法规股将相关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对代理机构的信誉评价和服务水平、守法情况的考核。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存在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皮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南皮县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代理机构进场代理行为评价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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